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9日 政策文号:驻政〔2016〕2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3月22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4日
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市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在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作为市政府颁发的最高科技大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领域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科技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市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科技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办公地点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赋予的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条件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人数为1至2名,条件达不到时可以空缺。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有较大创新和建树,推动了我市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六)在管理科学、系统科学等软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七)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八)通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实现了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提升了我国相关产业或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通过技术创新,激发产生了新的商业模式和业态模式,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八)项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类项目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三章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推荐单位应当按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的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推荐。推荐时必须提供经科学技术专家评审,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价结论:主要依据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重在根据对研究出的科技成果效益、创新程度、技术水平、推广应用前景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通过的拟授奖项目、完成人和奖励等级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各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技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各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科技成果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选和成果奖励等级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市科学技术奖励标准及待遇
第十四条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基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200万元注入基金,用于当年科学技术奖奖励资金,由市科技局设立专户保管。如当年奖项空缺,奖金结转下年使用。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名30万元。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等次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其中特等奖每项奖金2万元,一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0.5万元。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成果获奖项目,仍可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可作为技术职称和“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报由奖励批准部门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奖励办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参评、授奖资格。
第十九条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驻政〔2004〕第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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