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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驻发〔2017〕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4年以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
(二)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应当宣布失效。
(四)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五)清理工作中发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理。
三、组织实施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为清理工作责任主体;部门联合起草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起草单位因机构设置或者职责调整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相关职责的单位负责清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抽调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梳理、查找问题,按时保质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清理过程中各部门要主动与市政府法制办加强沟通联系,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
四、清理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2017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各部门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对由本部门起草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宣布失效、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和理由,并填写《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详见附件2),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7月15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2531室(电子文档应一并报送至zmdfzblfk@126.com,联系人:王真真,联系电话:0396-2600067)。
(二)审查汇总阶段。(2017年7月16日至8月16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继续有效、宣布失效、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三)审议公布阶段。(2017年8月17日至9月17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开门清理,确保质量。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三)加强监督,提升能力。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加大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力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驻发〔2017〕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4年以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
(二)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应当宣布失效。
(四)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五)清理工作中发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理。
三、组织实施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为清理工作责任主体;部门联合起草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起草单位因机构设置或者职责调整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相关职责的单位负责清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抽调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梳理、查找问题,按时保质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清理过程中各部门要主动与市政府法制办加强沟通联系,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
四、清理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2017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各部门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对由本部门起草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宣布失效、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和理由,并填写《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详见附件2),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7月15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2531室(电子文档应一并报送至zmdfzblfk@126.com,联系人:王真真,联系电话:0396-2600067)。
(二)审查汇总阶段。(2017年7月16日至8月16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继续有效、宣布失效、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三)审议公布阶段。(2017年8月17日至9月17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一并进行修改。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开门清理,确保质量。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三)加强监督,提升能力。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加大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力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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