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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安置房建设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建设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要求,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坚持“民生优先”,提高建设标准,在小区规划、房屋品质、环境及配套设施建设上做到精心设计,注重房屋品质、造价控制和施工进度的协调统一。
(二)坚持集约利用的原则。
坚持拆迁未动,规划先行,按照“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的原则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推行小高层、高层安置房建设和激励政策,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三)坚持规范实施的原则。
建立安置房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绿色通道”,推广并联审批,简化办事流程,加快前期审批手续办理,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完善项目前期手续,认真落实工程监管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坚持“三统一”原则
安置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的原则,分类实施,统筹安排,做到统分结合,合理建设。
二、安置对象及范围
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凡进行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被拆迁的村(居)民,可对其实施集中居住安置。
三、运作方式
(一)安置房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住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房管、文物、税务、电力、通讯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安置房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二)安置房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包括项目选址、立项、可研、环评、土地收储和供应,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
(三)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项目的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征迁实施前,一般应先建安置房,实行先安置后搬迁。
(四)严格控制安置房用地规划指标,同一安置房集中建设区地块中规划指标可以平衡使用,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不得超过3.0,建筑密度不得超过28%,可以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0%的商业用房。
(五)对安置房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安置房建设用地应优先供应。
(六)安置房建设资金来源,各功能片区开发项目由片区开发企业进行融资建设,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负责融资,各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融资建设。鼓励社会各企业建设非营利性安置房,然后由政府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回购。
四、优惠政策
集中安置房建设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土地出让金,由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收缴管理,扣除上缴省里的费用之外,专项用于被拆迁村(居)民的安置房建设和回购。
(二)安置房建设中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类政府性基金,一律免缴;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位收取的其它经营服务性费用,按规定低限减半缴纳。
(三)安置房建设涉及的税收,政府收益部分用于安置房建设和回购。
五、建设标准
严格按照制定的《驻马店市安置房建设标准(暂行)》(见附件)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职责。安置房建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加强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安置房建设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安置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安置房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二)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应按照标准对安置房进行全程质量监督。项目所属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组织村(居)民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对安置房进行质量跟踪。项目竣工后,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安置房组织竣工验收、确权发证,按照方案,组织村(居)民回迁安置。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政府组织统一核算。对安置房建设资金要全程跟踪监督,及时了解资金筹措落实、拨付情况及工程、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监督考核。各区要制定出安置房建设的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市住建、规划、国土、财政、房管、文物、税务、电力、通讯等部门要制定出支持、服务安置房建设的政策和服务性措施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对各区安置房建设情况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支持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被征收安置户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附则
(一)本意见仅适用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中居住安置用房建设,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已确定的政策标准。
(二)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建的商业用房可以出售,所获收入要上缴财政;地下停车位(库)按照市场化运作,统一建设;按规定配建的幼儿园、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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