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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8月1日正式实施
政策
发布部门:驻马店日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8月1日,我市第三部地方性法规《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四十五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生态措施,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城市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条例》确定了城市绿地总量不减的原则,确定了已建成大面积的公共绿地永久保护制度,确定了对擅自占用绿地、擅自移植和砍伐树木等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确定了群众参与性制度,强化了城市绿化管理和监督,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有关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职责。《条例》的实施,为提高城市绿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考虑到我市城镇发展不平衡、绿化存在较大差异,《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未将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纳入适用范围。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居民家庭种植树木花草,绿化自有居住空间;鼓励发展墙体、屋面、阳台、桥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立体空间绿化。同时,为及时发现处理毁绿损绿行为,该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在绿化指标方面,《条例》第十一条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一旦政府制定公布了居住区绿地率指标,这是不能突破的硬性指标,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按规定达到相应的指标。
在监管方面,《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部门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因抢险需要占用绿地,与一般占用绿地有所区别,因此,《条例》第二十六条专门对此作了规范,赋予了抢险单位先行占用、挖掘绿地的权利,同时明确要求在险情发生后3日内,抢险单位应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险情排除后,由抢险单位负责恢复绿地原状。
针对困扰市民的“晴天飞絮”,《条例》制定时收到了很多立法意见和建议,其中既有保留生物自然习性对杨树和柳树的种植不作规范的意见,也有全面清除飞絮换植其他树种的建议。经过综合考量,我市做了折中处理,规定“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花草,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制订了《〈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宣传工作方案》,下一步《条例》涉及单位将按照《〈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宣传工作方案》的要求陆续展开工作,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城市绿化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生态措施,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城市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条例》确定了城市绿地总量不减的原则,确定了已建成大面积的公共绿地永久保护制度,确定了对擅自占用绿地、擅自移植和砍伐树木等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确定了群众参与性制度,强化了城市绿化管理和监督,明确了城市绿化管理有关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职责。《条例》的实施,为提高城市绿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考虑到我市城镇发展不平衡、绿化存在较大差异,《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未将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纳入适用范围。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居民家庭种植树木花草,绿化自有居住空间;鼓励发展墙体、屋面、阳台、桥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立体空间绿化。同时,为及时发现处理毁绿损绿行为,该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在绿化指标方面,《条例》第十一条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一旦政府制定公布了居住区绿地率指标,这是不能突破的硬性指标,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按规定达到相应的指标。
在监管方面,《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规划部门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因抢险需要占用绿地,与一般占用绿地有所区别,因此,《条例》第二十六条专门对此作了规范,赋予了抢险单位先行占用、挖掘绿地的权利,同时明确要求在险情发生后3日内,抢险单位应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险情排除后,由抢险单位负责恢复绿地原状。
针对困扰市民的“晴天飞絮”,《条例》制定时收到了很多立法意见和建议,其中既有保留生物自然习性对杨树和柳树的种植不作规范的意见,也有全面清除飞絮换植其他树种的建议。经过综合考量,我市做了折中处理,规定“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花草,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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